2024年11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邬某投诉,称在当地“浙丰果美”水果店购物后离店时,因店员刚完成地面清洁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其摔倒骨折,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事件经过,并于2025年年初办结。
经调查,2024年11月12日,邬某在该店购买水果后行至门口区域时,因地面湿滑且无任何防滑提示措施摔倒。邬某就医后确诊为骶3椎体骨折,累计支付医疗费、药费等共计540元。调解过程中,商家承认未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表示消费者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存在一定过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条款,经区市场监管局三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500元,并承诺立即整改店内安全措施。
【案例评析】
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湿滑地面未设置警示标志,直接构成经营者未尽合理风险提示义务。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柔性调解化解矛盾,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督促经营者规范服务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