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近日,河南驻马店,某商混站人员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向附近工地运送混凝土,因卸载后车辆罐体还剩余少量混凝土,该人员觉得直接倒掉或用水冲罐过于浪费,便自行将剩余的混凝土倒在附近路面上补路。为防止刚铺好的路面被过往车辆压坏,该人员找来一根线缆,将两端绑在路边电线杆上,在路面上横拉线缆。结果,一女子骑车路过,遭横空线缆勒颈后身亡。9月15日,记者获悉,涉事拉绳者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批准逮捕,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9月16日海报新闻)。
民间传统中,“修桥补路”自古就被认为是行善积德之举,此事中的肇事者不愿将剩余混凝土直接倒掉浪费,而将其用于补路,初衷可褒。但其擅自在公共道路上以拉绳设置封道线,就超越了公共管理与安全的边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路法》规定,在公路上私拉绳索影响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肇事者的私拉绳索行为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即便其不存在主观恶意,但其行为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
从生活常识来说,在公共道路上擅自拉绳布线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骑车人等会造成麻烦和危险——这一点,对正常人来说应该有预见。并且,仅从最朴素的道理上说,公共道路不是谁想封道就可以封的;常言说“我的地盘我做主”,公共道路属于社会公共地盘,没有哪个个人能“为公共道路做主”。
梳理相关报道可知,这种因道路上“横空出现绳索线缆”而导致骑车人伤亡的恶性事件一再发生。比如,有村民在道路上晒粮而私自设置拉绳阻止路人和车辆进入“晒粮区”,结果造成一名骑车少年被拉绳割喉身亡。更多的“横空线”是空中遗落的风筝线,以至于“百度词条”都收入了“割喉风筝”一词。
而不管是什么形式和原因的“横空线缆”或“割喉线”,都是行为人公共安全责任意识淡漠、“边界感”缺失所致。由此说,即便肇事者存在“做好事”的动因,其擅自拉绳之过仍难被原谅。而只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能对更多人产生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