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翔
日前,廉洁四川《忏悔实录》栏目披露了四川稻城县原副县长王顺民收受“感谢费”的细节。他是这样忏悔的,“久而久之,‘感谢’我的人也就多了,自己最终还是没有经得住诱惑,思想破防,初心丢失,错误的价值观淹没了廉洁的底线,拒腐防变的堡垒逐渐坍塌,把收受‘感谢费’视为劳动报酬,视为盈利分红,主观认识上错误地将违法合理化,对纪法缺乏敬畏,逐渐演变为权钱交易,最终酿成大错。”
感谢费,顾名思义,是因感恩答谢而产生的费用。中国人讲究知恩图报,比如,对于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困难时被人施以援手等,受恩者常以钱物报答恩情,而施恩者通常也会接受。这种朴素纯粹的感恩,是一种美德,被社会认可。但这种来往,并不能照搬到官场,否则,涉事官员就会像王顺民一样违纪违规,甚至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遗憾的是,这样的例子不少。有因利益关照产生的“感谢费”,如陕西省自然资源执法局原局长陶虎生,利用职权帮助朋友收购煤矿,一次就收了200万元“感谢费”。有因提拔使用产生的“感谢费”,如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委原书记曹光亮,在干部使用上明码标价,相关当事人想获得提拔或重用,就会识趣地给曹光亮送去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感谢费”。有因信息交换产生的“感谢费”,如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政协原副主席唐小锋甘当“商业间谍”,借上厕所用老人机传拍卖底价,一次获得700万元的“感谢费”。还有因“吃拿卡要”产生的“感谢费”,如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迎接镇原四级调研员毛泰山借拆迁之机,收取10多户搬迁户所送“感谢费”53.8万元……
这些五花八门的“感谢费”,不外乎两类:一类是办了不该办的事,利用职权和影响力,为受托人在提拔使用、项目审批、工程承包等方面违规操作,大开绿灯,获利人“投桃报李”,以示“感谢”;另一类是不办该办的事,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要”,把应该办的事,说成难办,拖着不办,甚至在执法裁量上选择性地办,动辄“研究研究”,逼着办事人“意思意思”。俗话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前者如“阎王”,位高权重,收取“感谢费”如同囊中取物,危害极大。后者似“小鬼”,把小微权力滥用到极致,面目可憎。
“阎王”也好,“小鬼”也罢,他们喜欢给受贿冠以“感谢费”之名。一是觉得,为人办事,收受“感谢费”,名正言顺;二是认为,对方得了好处,送“感谢费”,情理之中;三是认为,收取“感谢费”你情我愿,安全可靠。正是因为这些变味的施恩心理、不会出事的侥幸心态,让违法乱纪的“感谢费”送得自然、收得安心。这种以“感谢费”之名收受贿赂的做法,无论借口多么巧妙,感觉多么靠谱,都见不得光、上不得台面,改变不了违法乱纪的事实,最终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中国有句谚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党员干部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所受之托是党和人民的嘱托,所忠之事是为党工作、为民服务,干好工作是本分,为民服务是宗旨,又何来“感谢费”之说?切勿像王顺民那样,把受托的对象搞错了,把初心给忘了,最终在“感谢费”上栽了跟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