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申请劳动仲裁,会影响以后找工作吗?”一段时间以来,不时有劳动者在社交平台发帖提问。记者注意到,这些劳动者多遭遇收入降低或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想要申请劳动仲裁,却又担心影响接下来的求职。一些劳动者是在与所在企业HR商议离职事宜时,被HR告知:“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会有记录,公司不录用有仲裁记录的人。”(8月19日《工人日报》)
根据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确定劳动关系等相关事宜的争议时,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却因有过劳动仲裁的经历,在求职时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笔者认为,申请劳动仲裁当然不能成为求职“污点”,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就业歧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敢于较真讨一个说法,往往令用人单位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劳动仲裁败诉丢面子不说,还要支付应有的经济补偿。由于劳动仲裁在HR或管理者眼中是一个不稳定的因素,有过申请劳动仲裁经历的劳动者就是一个“刺头”,不好管理和使用,在未来工作中,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比较大的管理成本。于是,一些用人单位把申请劳动仲裁当成了求职“污点”,在开展背景调查过程中,一旦查到求职者曾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信息,便“一票否决”,将求职者拒之门外。
事实上,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限制性条件,将有过劳动仲裁的求职者拒之门外,明显属于就业歧视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采取措施,杜绝此类就业歧视行为。一方面,各地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用工行为,不仅要严禁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任意设置歧视性条件,拒录有过劳动仲裁的求职者,还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劳动仲裁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加强劳动者维权信息保护,无特殊情况,严禁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信息,从源头上杜绝类似就业歧视现象。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该成为求职的“污点”。用人单位要不断规范和完善自身管理,依法合规用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