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放
日前,有家长在湖南某问政平台反映,湖南永州东安县芦洪市中心小学有教师常在学校里拍抖音涨粉,担心其行为对教学环境产生影响。7月29日,芦洪市中心小学负责人称,家长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涉事老师放学后在学校走廊拍摄了自己跳舞的视频,经过和该老师沟通谈话,这名老师不再在学校拍视频(7月29日纵览新闻)。
该事件引发公众对教师在校行为规范的讨论。多数观点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频繁的网红化拍摄可能分散教师精力,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需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校园内的拍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该事件的争议核心在于,教师利用校园公共资源和职业身份为个人账号引流,触碰了“教育场所纯粹性”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双重边界。尽管涉事教师在放学后拍摄,但学校走廊属于公共教育空间,且视频背景包含学校标识,被质疑将校园作为个人“秀场”谋私利,消耗职业公信力换取流量。
这种行为还有潜在侵权风险。家长担忧视频可能无意或有意摄入学生画面,涉及未成年人肖像权、隐私权及安全隐患。即便未直接拍到人,校园场景商业化使用也违背教育公益属性。公众反感这种行为,并非禁止教师娱乐,而是警惕“讲台变直播间”的风气,担心教师精力分散、职业角色异化。
2026年3月起实施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明确禁止借未成年人形象或校园场景摆拍牟利,可见家长投诉具有法理依据。
对于此事,舆论共识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校园环境变现,这绝非“能否拍抖音”,而是能否在公共教育空间剥离个人流量诉求。事实上,目前多地已出台规定:教师拍摄校园内容需遵循“非教学必要不公开、涉及学生须授权、严禁借景牟利”原则。也就是说,教师在学校内拍抖音引流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