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预订后“不可取消” 呼唤阶梯退款

何勇海

“9月28日订的民宿,后来行程发生变化,我们提前3天想要取消预订,但平台和房东一口咬定‘不可取消’。”北京的李先生满脸无奈地说。从9月28日到10月1日,李先生先后拨打十余次平台客服电话,发送3次邮件,附上加班通知截图,甚至提出“能否转让订单”,均被拒绝,860元房费打了水漂(11月6日《法治日报》)。

民宿预订后不可取消,显然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这种现象也存在于酒店预订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去年7月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酒店、民宿预订消费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从预订到入住有一定时间差,能否按期入住,除不可抗力外,还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一些具有合理性的非主观故意原因,如身体状况、突发事件等。经营者、平台单方制定的“不可取消”条款,简单粗暴地否定了消费者退订的客观需求,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部分酒店、民宿预订后“不可取消”,是基于酒店、民宿和在线旅游平台担心退订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事实上,有的消费者提前数天甚至十多天取消预订,根本不会影响酒店、民宿的再次销售,仍将退订的潜在风险当成实际损失,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明显有失公平。

酒店、民宿和在线旅游平台,如果担心退订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正确做法应是制定合理的阶梯退款规则。比如预订多少天内允许无条件取消,多少天内附加条件(比如扣除部分钱款)取消,距离入住时间越近,扣除比例越大。当然,消费者预订酒店、民宿后单方取消,也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由双方约定合理的违约责任。酒店、民宿和在线旅游平台动辄扣除全款,是谋求不该有的利益。

管理部门应要求酒店、民宿和在线旅游平台全面优化交易格式条款,完善酒店订退房等制度。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也需先充分了解预退订规则,尽量不选择“不可取消”的酒店或房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