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夙伟
9月14日,社交平台上流传一张好利来禁止员工在任何场合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的通知截图。该通知显示,近日,好利来一员工于休息期间驾驶摩托车发生意外不幸离世,好利来因此发布该通知称,如果有员工仍私自驾驶或搭乘摩托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月17日工人日报客户端)。
涉事企业称,这么做“主要为了警示员工”,换言之是为职工安全着想。但如果单纯是为了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不如多给职工讲一些安全出行普法课,还实在一些。企业出台这样的规定,以前也曾有曝光,同样的理由“为职工安全着想”被质疑不过是一个幌子。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旅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因此,这样的规定,不如说更多的是企业为自己着想。
该通知更大的问题在于于法无据。有专家表示,“不管是程序还是内容,都涉嫌违法,对员工也不产生约束力”。确实,上下班骑摩托车,是职工的权利和自由,企业无权干涉,通知损害了职工的权益,影响了职工的正常生活。
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情合理,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现在不少企业的“内部规定”与法律或有不符,或有冲突,有的还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这些规定,既未经职代会通过,也未经有关部门审查,不少企业随心所欲地出台,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的用工管理手段简单、思路粗暴。
个别企业这么做,是因为事实上脱离了法规和制度的管束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如此明显有悖法规的规定,堂而皇之地作为“内部规定”实行,为什么不受干预?动辄拿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部规定”恐吓员工,折射的是员工的无助,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上存在的滞后、被动和软弱。
因此,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个别企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内部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确保企业的所有规章制度在法律框架之内,有法律依据。凡有违法之嫌的“内部规定”,应及时叫停,并作出相应的制裁。唯有这样,才能推进企业的法治,员工权益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