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性质 不因救人者身份而改变

史洪举

7月9日,江西首例缓刑犯因见义勇为减刑三个月的案例引发关注。当事人幸某告诉记者,2024年3月,他发现有一老人漂在赣江江面,随后跳下水协助他人游百米将老人救上岸。2023年11月,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4年6月,江西吉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裁定幸某减刑三个月(7月10日《新京报》)。

对此,绝大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应该一码归一码。罪犯身份不能否定见义勇为的正面价值和意义,也只有如此,才能更有力地弘扬向善向上的社会风气。

见义勇为主要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从见义勇为的内涵和社会实践出发,任何人都有见义勇为的资格和道德义务,任何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都应受到褒扬和嘉奖。

现实生活瞬息万变,各种突发情况让人难以预料,鼓励每个力所能及的人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之中,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提高公众安全感的应有之义。由此,一个人是什么角色和身份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实施了什么行为。妇孺老幼皆可救人于危难之际,每个人遭遇紧急情况时,都会渴望身边的人伸出援助之手,而不会顾及救人之人是何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或者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就是说,相关法律政策不仅不排斥罪犯见义勇为,反而将见义勇为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进而作为认定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可以减刑的重要参考。

见义勇为,救人于危难之中是最值得褒扬的善行义举,每个人都应学习这种行为和精神。对于见义勇为者,我们不能苛求其必须是“高大上”的完美形象。唯有“不以身份论英雄”,才能鼓励更多人挺身而出,让社会环境更加向善向上。

2024-07-11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63144.html 1 3 见义勇为的性质 不因救人者身份而改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