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止于纸面宣示

张智全

从7月1日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在直播带货方面,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大部分直播间的直播主页并未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平台回应称,平台目前没有接到相关通知(7月9日《成都商报》)。

直播带货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一些主播带货“翻车”后,因责任不清,主播和厂家或第三方合作伙伴便相互“踢皮球”,消费者维权困难。针对这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痛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就“谁在带货”“带谁的货”作出明确规定,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为直播带货的利益主体套牢了法律责任“紧箍”。

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关于“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的法律新规,并没有在实践中落地。不论是直播带货的主播、商家还是平台,仍在继续重复昔日的路径,不在显著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使法律新规止步于纸面宣示。

诚然,法律的落地不能一蹴而就,从纸面走进现实需要一段时间。如果在没有及时普法、连消费者都不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的情形下,直播带货的主播和商家因不了解法律具体内容而不及时执行,倒也情有可原,但平台对此纹丝不动,并以没有接到通知为由推卸责任,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毕竟,平台对在自家地盘上的所有经营者负有合规审查法定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施行的现实语境下,除了自身率先执行新规外,还应及时督促主播和商家在显著位置标明“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才是应有做法。

退一步讲,即使主播和商家在直播带货中没有执行法律新规,完全与平台无关,平台也应从规范自身经营的角度出发,主动扛起督促主播和商家全面落实“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的责任。否则,不但会“助纣为虐”,也会让自身滑向不合规经营的泥潭,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可谓得不偿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施行后,“谁在带货”“带谁的货”仍难以落地,也折射出监管未能同步跟进的短板。监管部门应查找自身在普法宣传、及时落实法律新规方面存在的短板,助力消费者权益保障和直播带货环境打造。

2024-07-11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63143.html 1 3 别让“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止于纸面宣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