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该被滥用

史洪举

近日,浙江金华一家网店店主反映,黑龙江某高校多名学生网购衣服,400多条裙子在穿过之后,遭集体退货退款。很多衣服没有包装袋、有异味,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店主损失超8000元。目前,店主已向学校及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无独有偶,6月3日,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徐女士称,陕西汉中勉县一幼儿园的老师共下单8笔订单网购演出服,在衣服使用后,对其中5笔发起退货申请(6月11日澎湃新闻)。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实施,对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不无益处。但上述“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现象,不仅刺痛了商家神经,也让公众对退货者的动机产生怀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主要是因为网购这种方式还存在不少欠缺。如,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大多通过图片、介绍、评价来综合判定,无法通过观察、触摸、试用真实商品来体验。在信息不对称格局下,消费者往往会得出有偏差的判断,进而购买不太理想的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权有效扭转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填补了这一权益洼地。

但是,无理由退货不能变异为“无理退货”。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但不能滥用,任何人行使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购买衣服试穿后发现不合适,当然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高校或者幼儿园而言,大批量、有组织地购买服装并在演出之后退货,涉嫌滥用无理由退货权。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出现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情形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即涉事高校学生退回的商品是否真的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有待进一步查证。

此事之所以引发关注,就在于批量退货确实影响商家的正当权益。对此,电商平台应注重规则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于确实影响商品完好属性的退货,应支持商家予以拒绝,不能总是迁就滥用权利的一方,或者迫于差评、投诉而不敢说“不”。

类似事件屡屡发生,凸显了一个共性问题,即有的学校将演出任务摊派给老师或班级,却没有拨付经费。以至于原本经济就不宽裕的学生还要负担不菲的演出服费用,且很多演出服并非可以经常穿着的普通衣服,演出之后无法再行利用,老师和学生于是通过退货来转嫁成本。因此,相关部门在组织类似活动时,理当考虑经费问题,减轻学生负担,避免传导不切实际的压力,逼迫学生采取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下策。

2024-06-12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57744.html 1 3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该被滥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