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偷录员工吐槽起诉被驳回:

隐私权不容侵犯

刘效仁

小刘及其他两名员工建立微信群“某某素材组”,私下吐槽某公司高管林某,被林某发现并偷录。林某认为,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中对其诽谤谩骂,侵犯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林某偷录员工微信群信息侵犯了员工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故驳回全部诉求(5月8日《新京报》)。

哪个背后不说人,哪个背后人不说,这似乎是千古未变的人情世故。做领导,被人背后议论,在所难免。小刘等三人在微信群聊天中称林某“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等,不值得大惊小怪。当然,表达得有边界和底线,即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无中生有,不能恶意中伤。否则,就会受到法律追责。

可私下里的表达,要宽松、自由得多。因为,几个人私密性的述说,即便针对某个领导,言辞尖锐苛刻一些,由于没有对当事人造成直接伤害,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由别人窥探、偷录,乃至成为诉讼的证据。

作为领导,享有对他人的管理权,被部下批评或背后议论亦是理当让渡的一种权利。如果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偷录,作为呈堂证供,并得到司法支持,后果显然是可怕可悲的。

林某之所以败诉,被驳回全部诉求,除了偷录员工微信群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也因为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从取证过程看,林某并非明确出于取证之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上述行为,亦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且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记录从而获悉涉案内容,用法官的话说,“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也就是说,林某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既合法理也合情理,亦合公序良俗。

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允许以发现真实为名,行严重侵害民事权利之实。涉案取证方式超过其维权必要,若不排除该证据,无异于承认和鼓励此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是故,本案判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2024-05-09 领导偷录员工吐槽起诉被驳回: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51592.html 1 3 隐私权不容侵犯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