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
4月29日凌晨4时多,虞先生在鄞州人民医院医共体明楼东胜分院的安宁疗护病房安详去世。确诊胃癌一年多来,他一直在重复练习一件事:完成人生最后一场告别。他为自己的“谢幕”选了一个浪漫的结尾:捐献眼角膜——“既能帮助别人,又能让自己继续看世界,很浪漫啊”。(5月7日《宁波晚报》)
身患绝症的虞先生,在生命倒计时之际,默默地作出捐献眼角膜的“谢幕”决定,既让人感动,又让人心疼。
令人想不到的是,虞先生这个“很浪漫”的捐献意愿,曾经遭到全家人的一致反对。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在国人的传统认知里,“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的老观念,一直深深地根植在脑海里,甚至还上升到了是否孝顺父母的高度。面对这么大的世俗压力,任何人想要表达捐献眼角膜的意愿,或者同意家人捐献眼角膜的决定,势必是艰难的。这是眼角膜捐献遭到冷遇、供体眼角膜极度缺乏的主要原因。
据媒体报道,在我国,约有眼角膜盲症患者400万人,每年新增超过10万人,但每年仅能完成约1万台眼角膜移植手术。虽然眼角膜捐献量近年来有所增长,但相对于患者新增数量,无异于杯水车薪。
类似虞先生一波三折的“浪漫谢幕”捐献眼角膜事例,相信其他地方同样存在。移风易俗,奉献爱心,身后捐献眼角膜及其他器官,让“生命接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本人生前没有留下捐献的遗嘱,其家人也有权代其作出“捐献决定”。
这方面,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美国《统一遗体捐献法案》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如果没有家属明确反对,其眼角膜一律捐献;在公立医院去世的患者,除了死因是少数癌症以及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外,如果没有家属明确反对,其眼角膜一律捐献。家属顺序是: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死亡时死者监护人、有权处理遗体权限或义务的其他人。这就从制度层面保障了眼角膜捐献有法可依,有利于公众将眼角膜捐献作为一种日常行为。
身后自愿捐献眼角膜等人体器官,善莫大焉。希望更多人效仿虞先生及其家人,通过捐献眼角膜及其他器官,让“生命接力”,为他人带去希望,使亲人以另一种方式活在人世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