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琦
42万元,这是徐阳在试用期跳槽后,被前东家索赔的违约金,而且,他即使去送外卖也可能违约。去年4月,他入职一家“大厂”,负责粮油、蔬果等十余个品类的采购,试用期半年,并签下了竞业限制协议。通常,这种协议仅针对可能掌握公司商业、技术机密的少数人群,如高级主管、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员工离职后,协议将限制其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或活动(4月17日澎湃新闻)。
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竞业限制协议成了一把双刃剑。它原本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防止员工在离职后泄露或利用这些信息对原公司造成损害。然而,近年来竞业限制协议滥用现象愈演愈烈,一些企业将其范围无限扩大,甚至对基层员工也实施竞业限制,这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极大侵害。
徐阳作为一名普通采购员,在试用期跳槽后,竟被前东家索赔高达42万元的违约金。更令人震惊的是,他的竞业限制范围如此之广,以至于连从事送外卖这样的工作都可能触发违约。这显然违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初衷,变成了一种对员工自由择业的束缚。
竞业限制协议的滥用,不仅表现在对普通员工的过度限制上,还体现在违约金设定的不合理。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设定天价违约金,以此来威慑员工,防止他们离职后加盟竞争对手。然而,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实践中,不少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故意使用宽泛、模糊的语言,以便在日后发生纠纷时拥有更大的解释空间。这种做法无疑增加了员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使得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一种“隐性枷锁”。
人才的自由流动和创新能力的发挥,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竞业限制”不能滥用成“禁业”。职能部门应明确规定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企业随意扩大竞业限制范围。同时,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为员工提供维权的渠道和保障。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用人观,不要将竞业限制协议作为留住人才的唯一手段,而应该通过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的薪酬待遇和广阔的晋升空间来吸引和留住人才。员工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也应保持警惕,认真阅读协议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现协议中存在不合理或模糊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并与企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