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公司规定,如果团队主管完不成当天的业绩考核目标,当晚就必须夜跑10公里,或爬84层楼梯,如果不立即执行并打卡签到,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劝退。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构成体罚,是不是违法了呢?近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5月14日极目新闻
近年来,类似体罚或不尊重、羞辱员工的事件屡屡发生。比如罚员工跑步、做俯卧撑、罚站、打员工耳光、罚吃朝天椒、逼员工喝马桶水等。这些做法都可能涉及违法,涉嫌侵犯员工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在宿迁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长跑、爬楼等相关惩戒措施强度极大,强制力极强,侵犯了原告等人的人身权利,属于体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陈某某在职4年间的经济补偿金95208元及加班费24256元。这起案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侵权,不能忍气吞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不能总以为自己低人一等,要能“权利觉醒”,像此案中的原告一样,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用人单位要能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能平等对待劳动者、善待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要能依法合法,动辄体罚、羞辱,暴露了用人单位错误的管理观念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员工体罚、羞辱,不仅难以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反倒适得其反,让员工与自己渐行渐远,还会因侵权让自己陷入诉讼纠纷。
而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只靠劳动者自己“较真”或是媒体曝光,还需要相关部门能够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查,对于罔顾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则要予以相应惩戒,还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倒逼用人单位真正尊重与善待劳动者,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