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禄伟
耐心资本是创造长期价值的“战略基石”。发展耐心资本是一项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撑、为产业创新赋能的重要举措。“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壮大耐心资本,完善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政策体系”,要求“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政策”。耐心资本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其核心在于以长期主义理念匹配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数据,我市拥有119家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数量已连续八年居全国城市首位。而新材料、工业软件、生物医药等关键赛道的创新培育周期往往在十年以上,对耐心资本的需求尤为迫切。当前,耐心资本发展呈现政策赋能与资本集聚双向发力的良好态势,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引导基金“长钱短跑”、不敢投早、不敢投长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从考核机制、容错机制、产业对接和法治保障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推动耐心资本真正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源头活水。
A 考核标尺提效能,以产业规律校正短期偏差
耐心资本区别于短期套利资本的根本特征,在于其追求跨越经济周期的长期回报。当前考核机制往往将这一长期过程切割为短期节点加以评价,导致受托人行为发生系统性偏差。我市不少政府引导基金以年度甚至季度为考核周期,受托人在回撤年份面临追责压力,被迫放弃跨周期布局。对用短期标尺衡量长周期创新的评价标准,必须加以矫正。
一是拉长考核周期。将现行考核周期调整为年度监测、三年评估、五年考核的综合评价体系,年度监测权重不高于30%。宁波市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已组建约20只子基金、总规模超300亿元,可从中选择2至3只条件成熟的基金先行试点。二是调整评价指标。对增长期企业重点考核技术突破与市场拓展进度,财务回报权重不超过40%;对成熟期企业重点考核供应链优化与产能升级,财务回报权重不超过60%。针对不同赛道建立技术验证、产品认证、市场准入等产业规律指标库,逐步替代单一财务排名。三是建立联合研判机制。建立由产业专家与投资团队共同参与的联合研判机制,确保有限资本精准配置到具备创新潜力的项目上,避免拉长考核后出现低效项目长期滞留的现象。
B 容错机制增活力,以程序合规激励投早投小
培育新质生产力需要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这与现行追责机制存在衔接不畅问题。《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已有程序免责规定,但适用范围尚未覆盖产业基金,制度性的容错机制有待健全。
一是拓展免责覆盖面。在总结天使投资免责条款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向产业基金有序拓展,消除受托人支持早期科创项目的后顾之忧。二是明确免责情形。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审议、外部专家独立评审、投后定期跟踪报告三道程序防线,区分商业判断免责、长期价值免责、程序合规免责三类情形。三是建立全周期管理闭环。对连续三年无实质进展的项目启动强制评估,对背弃长期承诺行短期套利之实者建立收益追缴机制,形成激励与约束相平衡的制度闭环。
C 产投对接强根基,以精准浇灌深耕创新沃土
耐心资本的生命力在于与产业规律的深度融合。宁波作为制造业大市,产业门类齐全、集群优势突出,在稀土永磁、高端模具钢、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已形成多个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集群。而就具体经营主体而言,单个企业技术验证往往需要三到五年,投资布局必须匹配这一周期,其中最关键的是将产业规律指标嵌入投资全过程,使考核评价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
一是优化分工协作。在市级引导基金中率先建立技术里程碑考核模板,将技术验证、市场拓展等产业规律指标固化为受托人勤勉义务内容。镇海国资投资赛墨科技的案例验证了这一路径的可行性:基金在芯片导热材料概念期进入,五年间锚定华为供应链验证持续赋能,最终以近四倍回报退出。应推动此类个案经验向制度规范转化。二是深化产投融合。通商基金陪伴爱芯元智至港股上市的实践表明,受托人的战略性陪伴需要制度性保障,应将程序合规免责条款向产业基金延伸,使受托人在严格履行程序义务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容忍短期波动。三是健全周期管理。投资前期实行白名单与负面清单管理,符合产业主攻方向的项目纳入白名单配置长期资金,技术路线已基本证伪的项目不再追加投资;投资过程中以分层审查区分理性长期策略与管理懈怠;退出后对短期套利行为建立追缴机制。
D 制度供给优生态,以规则约束筑牢耐心根基
壮大耐心资本、赋能新质生产力,关键不在资金规模,而在制度供给。政策倡导的效力终究有限,唯有将核心规则固化为法律规范,才能形成稳定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当前我市已有一定制度基础,但长周期考核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容错免责程序标准有待统一、跨部门协调存在堵点,需要将政策倡导转化为法治化的规则约束。
一是用足用好现有制度接口。《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程序免责条款已为改革提供支点,奉化区形成的从审计发现、专报反映到制度出台的程序闭环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应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全市统一的产业基金容错免责实施细则。二是强化司法保障功能。在涉科创企业纠纷审理中,审慎把握资本退出与企业生存的平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功能,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坚实法治屏障。三是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认定标准需要统一,应建立联席审查机制,确保容错免责认定口径贯通到底。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东海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