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消费者吴先生因在山西太原预订酒店遭遇订单纠纷,通过太原市12345维权。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其涉嫌职业索赔人,原因基于两点:一是吴先生下单后又自行取消,随后又拨打12345要求按消法赔偿;二是吴先生在沟通中对相关法律条款很了解,不符合一般消费者情况。近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全面复盘核查,对当事人表示歉意,责令涉事工作人员作出深刻检讨(7月28日澎湃新闻)。
因为吴先生太懂法而被认定“涉嫌职业索赔人”,太过奇葩,当地市监局居然还堂而皇之写在调查结果上。这么做远不是措辞上的不严谨,更像透露了对懂法消费者的一种“恶意”。
一是涉嫌“无中生有”,对维权的消费者搞“莫须有”的有罪推定那一套。消费者遭遇侵权,求助市监部门,市监部门应该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怎能以“莫须有”之名公然给消费者贴上“职业索赔人”标签?
二是习惯于面对“弱势”的消费者,对懂法、拥有维权能力的消费者存有偏见,没能摆正与消费者的关系,导致对“太懂法”的消费者戴着“有色眼镜”。
三是涉嫌对职业索赔人“一棍子打死”。职业索赔人一般比普通消费者得更懂法,更懂得维权,在普通消费者缺乏维权能力的当下,职业索赔人对于消费市场能发挥一定的“啄木鸟”正向作用,对于他们不能搞“一刀切”,应区分索赔意图,不能简单将“知假买假”和“恶意投诉”画等号。
相关部门面对消费者的维权与监督,不能逃避,而应正确面对。把懂法的消费者视为“涉嫌职业索赔人”,这本身涉嫌对消费者维权能力与监督能力的一种否定。相关部门必须摆正与消费者的关系,以消费者为中心开展工作,消除对消费者的“傲慢与偏见”,摒弃对“太懂法”消费者的“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