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王 佳
通讯员 陈露佳 傅春阳
展厅装修照搬他人设计效果图,看似“省事”实则侵权。近日,慈溪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某电器公司委托第三方装修的展厅与某展览展示公司此前提供的效果图高度相似,被认定侵犯对方作品复制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
某电器公司因展厅设计装修需要,曾与某展览展示公司进行前期磋商。其间,某展览展示公司根据该电器公司的需求及场地特点,绘制了包括空间布局手绘图、平面布局图、整体鸟瞰图及内部结构效果图等,并附上报价提交给对方。但此后双方未达成进一步合作。
合作终止后,该电器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团队对展厅进行装修。完工后的展厅装修成果,与展览展示公司此前绘制的装修效果图在视觉呈现上高度吻合。
法院认为,该批效果图系根据电器公司的需求和场地特点绘制,主要用于展示展厅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尚未达到可指导具体施工的详细工程设计标准,因此不属于以技术功能为核心的“图形作品”。但该设计方案通过点、线、面、色彩等绘制元素,具体描绘了展厅的内部结构功能,并体现了设计方的个性化选择与编排,整体上具有审美意义,符合“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电器公司未经展览展示公司许可,将装修效果图用于施工,该行为侵害了展览展示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该电器公司赔偿展览展示公司7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在开展装修等相关合作时,切勿抱有“照搬效果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在未与设计方达成合作时,不得擅自使用其设计成果,否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需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设计方也应注意留存设计底稿、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