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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在公示期满一年后,如果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也可申请信用修复(11月27日澎湃新闻)。
失信信息的公示,对于特定经营主体来说,本身也是一种惩戒。这种广而告之,必然会导致其商誉减损、社会评价降低,也必然会使他们在招投标、投融资等环节受到掣肘。但这种“公示”是必要的,对于提示潜在风险、确保市场良好秩序,有重要意义。这里面关键是“方式”和“时限”的问题。对此,上述《办法》作了规定。
经营主体失信,到底怎么公开、公开多久?以往很长时间内,是缺乏明确说法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次失信,终身挂网”的情况,经营主体“污点”就此挥之不去。这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滋生“信用修复”的灰黑产,有些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费删除失信信息,甚至有骗子混迹其间、浑水摸鱼。除此之外,很多公司由于自身“失信信息”的存在,不得不面对被处处提防、被市场“挤出”的情况,从此一蹶不振、再难翻身,破罐破摔的不在少数。
一次失信,是不是就要被永久“示众”,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后果未免太沉重,经营容错率也未免太低了。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一步错步步难”的情况,上述《办法》规定,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严重失信信息“限期公示”。只要经营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就可以申请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这既给了当事方一次“卸下包袱,重新出发”的机会,也给了其更大动力,激励其履行义务、“洗白”自身。
“让诚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固然有理,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使之标准化、便利化、可预期化,又何尝不是鼓励“留下过污点”的经营主体重新成为诚信者呢?正所谓“过罚相当”,企业不应该因为一次失信,就承受无限的“道德代价”与“机会剥夺”。少些一票否决,少些一棒子打死,让更多经营主体能够留在场内,公平参与竞争,是确保市场经济活力的应有之义。就此而言,用好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重塑良好信用,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