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是在捍卫公共利益

海 凝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日对外发布《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导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理解行为边界,针对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逐项作出细化。这标志着我国反垄断监管正向民生领域纵深推进,水气电热等公用事业经营者将面临更明确的反垄断合规要求,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望得到更好保护(8月21日《经济参考报》)。

公用事业领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水电气热都是民生刚需。这些领域的垄断行为,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市场公平秩序,对公用事业形象乃至地方形象也是一种伤害。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情况来看,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不少见。

公用事业领域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也受到《反垄断法》和相关规章的约束。例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明确,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事实上,这些领域的企业垄断案件占比较高。比如,去年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些涉案企业受到依法查处,说明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现象不容忽视。

今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导会,对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开展指导。在此基础上,又发布上述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为公用事业领域长期反垄断提供法治支撑。相比之前碎片化的规定,该反垄断指南无疑更具全面性、系统性、权威性。

首先,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引导其准确理解行为边界,避免出现各种垄断行为,伤及公共利益和企业自身。其次,可提升地方反垄断部门执法能力,为依法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提供执法依据,避免执法不严纵容垄断。再者,为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其中,明确公用事业领域行为边界非常重要。由于公用事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那么,在其经营行为中,哪些是自然垄断,哪些是非自然垄断或者恶意垄断,就需要明确、细化的界定标准。指南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公平高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逐项作出细化就是一种进步。

无论是公用事业领域的消费者,还是上下游相关企业经营者,或是专家学者和基层监管者,都应该围绕指南征求意见稿积极建言献策,使其更完善更合理。之后,如何落实《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也是需要系统思考的问题。

特别是地方反垄断部门发现辖区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垄断行为后,能否准确认定、公正执法是一大考验。因为公用事业具有地域性、政策性甚至国有性等特点,或许某些地方反垄断部门基于各种考虑,不敢、不想对垄断行为“下手”。

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其实是经营者自私自利的行为,只有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才是守护公共利益的体现。为避免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出现“地方保护”,上级反垄断部门须加强指导、监督甚至挂牌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明白,公用事业具有公共性,如果纵容公用事业经营者垄断,就是放任公共利益被侵害。

2025-08-22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232000.html 1 3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是在捍卫公共利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