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网络众筹余款当遗产来继承

苑广阔

2021年,梁某因病发起“轻松筹”筹集治疗费用,不幸去世后,留下4万余元未使用的众筹款,由其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认为该款项应作为梁某遗产依法继承,而梁某妻子持反对意见。最终,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梁某父母分割继承未使用“轻松筹”款项的诉讼请求(8月20日光明网)。

“轻松筹”属于社会公益平台,其性质是连接不特定的求助者与救助者,将公众善款汇聚起来帮助特定的大病患者,属于特殊的网络慈善众筹范畴。在本案中,众筹资金明确限定用于梁某的疾病治疗。若将这笔善款转变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既违背了捐赠人的初衷,也可能导致受赠人不当得利,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这笔未使用的众筹款不能被认定为梁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类网络众筹余款的明确法律条文,但《慈善法》第五十七条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参考方向。该条款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在网络众筹中,虽然主体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慈善组织,但从公益性质和资金用途来看,可参照这一规定处理。

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明确了网络众筹善款的性质和用途,守护了捐赠人的爱心与信任。如果众筹余款可以随意被继承,将会误导公众对网络众筹的认知,削弱人们参与网络慈善的积极性,对整个网络慈善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网络慈善并非私人财产的获取途径。无论是求助者还是其家属,都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慈善目的,遵循法律规定处理众筹余款。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余款的处理方式,为网络慈善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25-08-22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231998.html 1 3 不能把网络众筹余款当遗产来继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