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兵
2024年3月,贵州毕节赫章县一男孩,在放学途中被三条大型犬咬成重伤,头皮被撕裂,左耳被撕咬下来,手和脚腋窝也被咬伤。事发之后,孩子已休学一年,医药费已花费20万元,其母亲只收到犬主人5万元医药费(4月14日极目新闻)。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防疫法》也明确,携带犬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这说明,养犬人知道烈性犬会伤人,但没有尽到管护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今,爱犬养犬的人越来越多,犬只影响甚至伤害他人的现象也不少,因此许多犬主人需要“补课”。一些犬主人缺乏责任意识,放任犬只满街自由乱跑,追咬行人,或在小区里成群结队打闹吼叫、屙屎拉尿,引发诸多问题,不仅污染生活环境,影响邻里和谐,危及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城市文明。
“犬患”不除,社会难安。面对越来越严重的“犬患”,有的地方虽然出台了有关养犬的规定,但往往是粗线条的,不具体、难落实。必须明确养犬管理职责,细化养犬行为规范、强化犬只源头及末端治理,依法设定法律责任等,并对每户限养数量、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制度、犬只个体识别制度、养犬登记等完善制度设计。
市民拥有依法养犬的权利,谁也不能干涉和侵犯。但养犬,必须以不侵犯其他市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将犬只行为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不破坏公共安全,不扰民。因此,地方在出台养犬管理办法时,越细越好,越有操作性越好。这么做,虽然不可能杜绝一些人不文明养犬,但有了这样的规定,居民之间可以相互督促、相互提醒,能够让更多的养犬者管好自己家的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