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有助于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曲 征

“我还在想怎么去凑这5万元,感谢执法人员手下留情,不然我这一年的生意算白做了。”龚大爷在成都邛崃市羊安街道开了一家小超市,销售零食、百货和水果。日前,他售卖的芒果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发现“农残超标”,面临高达5万元的罚款。在得知自己被免予处罚后,总算松了口气。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提醒他,这并非“手下留情”,而是根据相关法律柔性执法(3月6日澎湃新闻)。

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刚性的法律条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准则,但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一味地强调严格执法,可能会引发冲突,导致公众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柔性执法的出现,为解决这一困境提供了有效途径。通过在执法过程中关注个体差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等因素,采取适当的执法方式,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权威的目的,又避免因执法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从而缓解执法冲突,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在上述案例中,执法人员在发现龚大爷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没有简单地依据处罚标准“一刀切”,而是深入了解龚大爷的经营状况,最终决定免予处罚。同时,执法人员也明确告知龚大爷,虽然免罚,但对于其食品安全问题的溯源调查不会停止,并要求他牢记进货查验的重要性。这种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严肃态度,又给了龚大爷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温情。

柔性执法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个案中,更会对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营造产生积极影响。当公众看到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能够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以人性化的方式处理问题,会更加愿意主动遵守法律,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需要明确的是,柔性执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突破法律底线。在实施柔性执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防止柔性执法被滥用,沦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运用柔性执法手段,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法律为社会秩序的构建提供着强大的支撑作用。然而,法律的执行绝非机械的条文套用。如何在刚性的法律框架内融入人性的考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执法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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