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典型案件。在此案中,涉事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被教师要求在班会上向其他同学道歉,甲某家长认为,教师不应该当众指责并要求涉事学生当众反复道歉,这造成甲某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无法正常返校。甲某家长据此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驳回甲某家长的诉讼请求(1月2日《工人日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教师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在此案中,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要求涉事学生道歉,并没有错。如果要求甲某公开道歉,就对他造成心理伤害,那被涉事学生扎、咬的同学,受到的身心伤害又该怎么算?
教师让甲某公开道歉,是一种相当温和的惩罚方式,能够通过让甲某道歉,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警示其他学生,发挥“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可以说,法院判决厘清了教育惩戒权边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能够为正当行使惩戒权的教师“撑腰”,有助于打消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后顾之忧。
我国相关政策明确提出,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但在现实中,教师如何执行惩戒权,惩戒权如何把握好度,却成了难题。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又属于强权,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伤害到孩子。而且现在家长维权意识强,教师如果惩戒失当,伤害到学生,会适得其反。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育一度丢弃的“戒尺”,重拾“戒尺”,就是在弥补学校教育短板,能够让学校教育变得更有力。为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撑腰”,将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就要让教育惩戒权这一“戒尺”,先接受“法治标尺”的考量,激活其法治能量,从而让教师敢用、善用、正用这把“戒尺”。除此之外,还需细化惩戒内容,确立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惩戒非体罚,也要明确教师的责任,督促教师履行自身责任,提高依法教育教学的能力,并为依法行使惩戒权而遭受处罚甚至报复的教师,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