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12月23日,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披露了一例合宪性审查案例。就此前有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不得享受低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了备案审查,认定这一规定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也与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和精神不符。经沟通,制定机关表示,该文件虽然在政府官网上,但实际上已经废止(12月25日《南方都市报》)。
低保是国家针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定时提供经济帮扶等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水平。就此,取消判刑人员的低保待遇,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认定这一“土政策”与“宪法有关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不符”,维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明文赋予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作为保障民生的一项兜底性制度安排,享受低保正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而且,既然是兜底的社会保障,就不能随意增设门槛,而是应保尽保,确保不遗漏每一名迫切需要兜底保障的人员。
是否应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取决于个人和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当地的“低收入”标准。一般来说,各地政府部门会定期根据本辖区城乡居民的收入支出数据和市场物价水平,测算并设定每年的低保标准。对符合条件者应及时纳入,确保低收入个人和家庭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这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并有助于减少因贫困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简而言之,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重要标准,是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收入,而非其他因素。享受低保与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硬是将两者捆绑在一起,将无前科设定为享受低保的前置门槛,明显不适当。对此,《监狱法》明确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由此可见,对于服过刑的低收入人员,符合低保标准的,当地政府本就有义务对其实施救济和帮扶,而不是依然戴着有色眼镜,将其排斥在正常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更不能“法外施刑”。
虽然制定机关表示,该文件“实际上已经废止”,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然将其纳入备案审查视野,这提醒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时要慎重而为,不要盲目冲动,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说明,只有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有效保障每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向全社会提供稳定预期,让每一名社会成员感受到现代社会的文明和法律制度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