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
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河南女法官王佳佳遇害案一审宣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党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24日《法治日报》)。
王佳佳遇害源自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被告人党志军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起事故中,对方负有全部责任,正因如此,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对党志军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
党志军要求赔偿18832.93元住院期间各项费用及财产损失,但承办法官王佳佳经审查发现,他提交了多项虚假证据,且并未实际住院。于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条款,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9384.89元。按说,这是一次合法公正的判决。因为通过审理和判决维护了原告人党志军的合法权益,即人身健康权和财产权。对此,胜诉的原告理当尊重法律权威,接受判决结果。
司法审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党志军所提供的虚假材料,自然不能得到法官的认可,也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即便党志军的利益诉求未能得到完全满足,对一审判决感到不满,也应以上诉的方式,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然而,党志军未能凭良知,反思其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反而无端猜疑法官王佳佳偏袒对方,继而恼羞成怒,杀人泄愤。这一极端残忍的行为,既违法律、违人道,亦违天道。一审判处党志军死刑,不仅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是为了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尊严,为了“王佳佳们”的生命安全。
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必须得到珍重,受到法律保护,尤其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残害法官,不仅伤害了裁判者,也戕害了司法权威,是对法治的残害。为此,必须高扬法律利剑,严惩所有报复伤害司法工作者的不法行为,对罪大恶极的凶犯,理应剥夺其生命和财产。非如此,不足以维护法律凛然不得侵犯的权威,不足以维护司法及其工作者凛然不得侵犯的尊严,也不足以形成有效的法治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