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过重罚”:执法有力度更要有温度

盛 翔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如是说。

近年来,行政处罚领域出现了不少热点事件,其中,某些罚款数额与违法所得严重不成比例,每每引发舆论惊叹。比如,陕西榆林一对夫妇卖2500克超标芹菜,纯利润不足10元,被罚款6.6万元;四川宜宾一家耳部护理店被卫生执法部门认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营业额不足500元,被罚款22万元……诸如此类的案例,处罚金额超出公众朴素认知,当事人想要获得一个说法却很难,想要推翻处罚决定更是难上加难。

这次新闻发布会也介绍了一起典型案例。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曾某6年诉讼未果,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6年诉讼无果,耗时耗钱耗精力,其中艰难可想而知。这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的极少数。更多当事人,在面对强势的行政机关时,可能连行政诉讼的勇气都没有。

“小过重罚”之所以屡禁不止,除了某些地方部门总有罚款创收的冲动之外,关键原因在于缺少约束力量。有些行政处罚,虽然看上去非常不合情理,但在法律上又难说没有一点依据,至于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往往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介入,诉讼成本会增加不说,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这就是当下“小过重罚”不断的根源,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任性的权力形成有效约束。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执法中,既要避免“重过轻罚”,也要避免“小过重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执法不能只讲力度,执法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环境。

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执法绝不等于处罚。每一项行政处罚,既要满足合法行政原则,也要满足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比例原则,要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害降到最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这些法律原则,“小过重罚”原本不该存在。

行政执法彰显力度的同时,也应该不失温度。罚款决定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且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

2024-07-10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62945.html 1 3 治理“小过重罚”:执法有力度更要有温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