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防诈骗为名 限制储户取款自由

吴睿鸫

6月1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其母亲携带银行卡、身份证等,前往长春市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该网友表示,因另一银行存款利息较高,其母亲想将存在吉林银行的钱转存到另一家银行,总金额不到10万元。最终,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成功转账。12日,吉林银行涉事支行及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6月12日极目新闻)。

按照银行解释,为了防范客户被骗,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才可以取款。

不可否认,这家银行增加派出所审核这一环节,初衷是为了更加严格地防范电信诈骗,站在派出所和银行的角度,就是“为了储户好”。但储户作为拥有独立意志的成年人,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不按照银行的要求来就不能取款,会有一种被干涉、被过度限制的感觉。正如有网友所言:“打着帮助储户的幌子限制储户的取款自由。”

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用途。根据这项制度安排,银行对储户核实资金用途后,即可让储户取款,无须派出所“加码”,再制定一个限制性措施。

站在法律角度来审视,《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商业银行法》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由,是储户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派出所还是银行,都无权进行干涉。这意味着,派出所出台的审核报备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

当然,银行也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卸给派出所,在对储户提供服务时,一定要在流程上合法合规,对派出所不合法理的“加戏”,应勇于说“不”。唯此,才能体现全心全意为储户服务的责任与担当。

2024-06-13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57891.html 1 3 不能以防诈骗为名 限制储户取款自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