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家中失火,男子杨某为救妻儿冲进火场救人,全身多处烧伤。杨某所在公司曾为其购买意外险和健康险,但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情形,拒不赔付。近日,湖北省恩施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咸丰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5月8日澎湃新闻)。
扑火救亲人,是每一个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怎么就成了自致伤害行为了呢?保险公司拒赔的这个姿势太难看。以此推论,如果保险公司来解读“见义勇为”,是不是会解读为“见义自杀”?这还真不是嘲笑保险公司。
之前,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公布了一个案例:董海涛跳入水中救意外落水的员工,最终两人不幸双双溺亡。保险公司以救人者跳入水中救人溺亡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对救人者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意外伤害系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非本意的客观事件造成被保险人人身损害。董海涛明知对落水者的施救过程存在高度的危险性及非常可能造成自身的伤亡,不符合非本意的要求。沭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海涛溺水身亡属于涉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
救人行为,不管是救陌生人还是亲人,救人者对于自己可能被伤害的后果在主观上是排斥的,人家并不想在救人的时候受伤或死亡,伤亡的后果是出乎救人者预料的,即不存在故意造成意外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混淆了董海涛有意识救人行为与有意识追求溺亡后果行为的概念。同样,杨某救妻儿被烧伤案中,保险公司混淆了杨某有意识救人行为与有意识追求被烧伤后果行为的概念。保险公司抗辩杨某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其自致伤害而拒赔,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
保险是专业性极强的综合性金融工具,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专业不对称性,很容易让保险公司通过所谓解释权,给客户留下投保时什么都能保、理赔时什么都难赔的创伤,而客户为了理赔,需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甚至请律师打官司,一套程序下来,必然付出巨大的时间和财力成本。而保险公司并不怕打官司,赢了就是赚了,输了也不过是正常理赔,没有额外损失,这或许就是保险公司的霸气所在。
对此,应以尊重公序良俗和民间朴素公平正义观为前提,健全保险理赔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比如增设理赔争议保证金,建立服务质量终身追责制、客户维权成本补偿机制等,推动保险权益与客户权益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