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疫病的自然宿主,禁食野生动物,既是为了保护动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也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一、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交易和经营

1.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制作、销售任何被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肉类、器官、衍生物等)。

2.不得在菜单、广告、招牌、宣传材料中出现任何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信息(如“野生”“野味”“山珍”等模糊或暗示性词汇,以及明确列出受保护物种名称)。

3.不得为食用野生动物提供场所、工具或其他便利条件。

三、允许食用的动物范围

1.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传统畜禽,如猪、牛、羊、鸡、鸭、鹅、兔、鸽等以及其人工养殖种群。

2.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如常见的养殖鱼类(草鱼、鲢鱼、鳙鱼、鲤鱼等)、虾、蟹、龟鳖类、部分蛙类(如牛蛙)等。但必须注意,捕捞或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必须持有特许捕捞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

3.经国家审定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合法养殖水产新品种。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其他畜禽,如梅花鹿、雉鸡等,这些属于“特种畜禽”,允许养殖和食用,但也需要符合检疫等规定。

5.农业农村部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仅限食用),如引进品种的肉牛等。

四、合法食材的证明与溯源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的动物源性食材(特别是畜禽、水产品),必须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如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相关经营范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畜禽产品);水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对于食用农产品);对于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需要供货方提供相应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2.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详细的进货台账,记录食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编号等信息,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3.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反食品浪费法》以及上述《决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对采购的食材进行严格把关,坚决杜绝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厨房和餐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保护野生动物、守法经营的意识,使其能识别常见的受保护物种,并知晓违规的严重后果。杜绝虚假宣传,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使用“野味”等噱头招揽顾客。

4.违反规定,非法购买、加工、食用、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等。构成犯罪的(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07-22 5 5 奉化日报 content_225784.html 1 3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