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某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存在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要求查处。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公司现场出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
经现场调查及劳动者名单核实,该公司生产车间下料、剪板、喷塑、打磨、电焊、污水处理岗位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于2024年8月仅安排电焊、喷塑等部分岗位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其余岗位4名接害劳动者未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构成了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该企业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所有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以保障每一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区疾控中心 谢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