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诊所因消毒产品进货未索证被处罚

医疗机构进货查验制度不可缺位

■案情介绍

2024年11月5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口街道的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药房内有益仁通牌碘伏消毒液5瓶,未能出示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益仁通牌碘伏消毒液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安全评价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诊所于2024年8月27日购进第二类消毒产品益仁通牌碘伏消毒液时,未向购进该产品的医药公司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制订并落实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处罚依据

一、《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疾控提醒

医疗机构采购消毒产品时,必须核查并留存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建立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同时强化责任意识,定期开展机构内消毒产品自查,杜绝使用不合格或过期产品。各医疗机构应以此案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守消毒产品使用安全底线,共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区疾控中心 严燕

2025-05-13 医疗机构进货查验制度不可缺位 5 5 奉化日报 content_213446.html 1 3 某诊所因消毒产品进货未索证被处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