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我区一公司检验岗位新上岗劳动者宋某某因怀疑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化学性中毒,向宁波市第一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诉求。涉事企业负责人认为检验并非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怎么会得职业病!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
经卫生执法人员协查发现,该公司检验岗位作业除检查产品性能外,还需对外观白色且有油污的产品进行擦拭。而近期公司用来擦拭作业的医用酒精告罄,用一款“抹机水”进行了替代。宋某某于4月24日下午使用“抹机水”进行擦拭工作半小时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呼吸急促等症状,擦拭过程中未佩戴防护用品,工作场所无良好的通风排毒设施。后经对“抹机水”产品定性分析后确认,内含正己烷、环己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据此,区卫健局对该公司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决定作出“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宋某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急性吸入性肺炎)”。
二、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三、普法课堂
危害:“抹机水”又称为“白电油、洗机水”等,常用于印刷、电子、五金等行业的清洗工作,主要成分为正己烷。正己烷,是低毒、微有异臭的无色液体。挥发性和脂溶性高,可经皮肤、呼吸道、消化道吸收,职业接触多为呼吸道、皮肤吸收。在人体内可蓄积,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炎。短时吸入高浓度会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共济失调等,重者引起神智丧失甚至死亡。
应急处理:1.皮肤接触。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肥皂水彻底清洗皮肤。2.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后就医。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4.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
预防措施:1.控制接触浓度。通过工艺改革,减少正己烷的直接接触与使用量,密闭空间需采取通风等措施,降低空气中正己烷浓度。2.加强个体防护与健康监护。应戴防护口罩、穿防护服,严禁用正己烷洗手。建立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离岗时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患有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疾病的作业工人,应密切观察。3.完善管理。提高防患意识,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健康教育,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区疾控中心 谢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