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多年的宠物犬在宠物店走失,该如何获得赔偿?近日,宁海调解的一起案例给消费者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处理方式。
宠物犬在店内走失
“怎么赔”成焦点
日前,消费者徐女士将其饲养了8年之久的宠物犬送至宁海县某宠物店洗澡美容。当天下午,徐女士接到店家电话,被告知爱犬在店内意外走失。
事发后,店主承认因操作疏忽,未及时关闭店门导致宠物犬跑出,也曾使用无人机在店铺周边区域进行数小时搜索,但未发现宠物犬踪迹。店家提出了一套赔偿方案:去宠物市场寻找并购买一只同品种的黑色金毛幼犬作为替代,并额外补偿消费者一部分现金。
徐女士当场拒绝了该方案。她认为,自己饲养了8年的爱犬,其情感价值远非一只新的幼犬和金钱所能衡量。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多次沟通无果。徐女士遂向宁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梅林消保分会投诉,请求介入调解,维护其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首先前往涉案宠物店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询问店主和当值员工、查看店内监控录像,掌握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宠物作为特殊标的物丢失后,其损失价值如何界定,赔偿范围和方式应如何确定?
店家认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财产,其赔偿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遂提出赔偿同品种幼犬,额外给予现金补偿是表达歉意,该方案已是最大诚意。
徐女士则认为,丢失的不仅是财产,更是8年的情感寄托和精神陪伴。新幼犬无法替代原有宠物的地位和与之相关的情感链接。因此,赔偿不仅应包括宠物的市场价值,还应充分考虑其承载的特殊情感价值和给主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双方达成一致
案件圆满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宠物作为合法财产,其安全在接受服务期间应得到保障,店家因过失造成宠物丢失,构成违约和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宠物消费纠纷的特殊性在于活体宠物的双重属性,它既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具有财产价值,又是与主人有深厚情感链接的“伴侣”、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简单地以市场价进行赔偿,不符合公众的一般情感认知,也难以真正化解矛盾。
调解人员也劝导徐女士,情感价值虽重,但在法律框架下将其完全量化存在困难,需要理性看待,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经过工作人员长时间的调解和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宠物店负责人当面诚恳道歉;2.店家提供一只同品种健康幼犬;3.店家一次性补偿2000元,作为其情感慰藉和弥补。徐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本案圆满解决。
情感慰藉金
体现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伴侣型宠物丢失,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吗?本案的解法是,寄托情感价值的宠物丢失涉及情感损害,补偿定性为情感慰藉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型消费领域“宠物消费”中因服务不当引发的财产及情感损害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处理类似涉及特殊情感价值的消费争议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案中,消费者将宠物送至宠物店接受服务,双方形成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包含了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宠物店作为服务提供方和保管方,负有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和妥善保管宠物的双重义务。因其员工疏忽导致宠物丢失,是明显的未尽到保管义务,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其过错和法律责任是清晰明确的。
案件调解的难点和核心在于如何定损。与普通财物不同,伴侣型宠物凝结了主人长期的情感投入,具有显著的人格利益色彩。对于一只饲养了8年的宠物犬而言,其市场交易价值可能很低甚至为零,以此为标准显然不公。间接损失与情感价值是本案定损的主要考量部分。在本案调解中,调解人员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认知相结合,将2000元补偿定性为情感慰藉金,既承认和尊重了消费者的情感损失,又避免了直接套用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体现了调解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记者 毛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