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中,第一种情形意味着,对患重特大疾病的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在急需用钱治病时可提前动用储备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资金,解燃眉之急。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据央视新闻

2025-08-22 2 2 宁波晚报 content_231713.html 1 3 9月1日起实施!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