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约

吴启钱

英国法学家梅因有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实际上,一个人的一生,也是一连串不断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的过程。正所谓:人生如约。

我们赤条条来到这个世界,签下的第一份合同,是与父母签的。他们没有征求我的意见,就把我带到人间,就像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赠与:父母赠我以生命、抚育和庇护,而我给出的对价,是这一生的成长、陪伴和反哺。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有点“不公平”,却又是天底下最心甘情愿的不公平。法律上有“显失公平可以主张撤销”的制度设计,本来是给弱者留出的一条救济之路。可偏偏在父母和子女这份合同里,没有人主张撤销,也没有人计较得失。因为爱,是超越对价的。合同可以约定价格,却约定不出舐犊情深。

再大一点,我们和兄弟姐妹签约,条款简单得很:一起开心,一起玩耍,一起成长,一起替大人分忧,让大人自豪。这份合同没有违约责任,吵了架,转眼就好;也没有争议解决条款,因为根本用不上,血脉之约,是根本解除不了的合同。

上学了,我们和学校、和老师签约。对价清清楚楚:你教我知识,我以成才回报。一节一节的课,就是一份一份持续履行的合同;我们交的作业,是履约的凭证;老师批改的红字,是验收的意见。可惜,读书的时候,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份合同履行得好不好,会影响我们一辈子。

毕业之后,我们走出校门,和单位签约。我付出才华与劳动,你给我报酬和尊严。这是最标准的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行使抗辩权,甚至解除合同。这份合同里写下的,明面上是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真正决定一个人能走多远的,是那些没有写进合同的附随义务,忠诚、勤勉、保密、不损害对方的正当利益。这些义务,法律不一定追责,良心终会追究。

而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那份合同,是与另一半签的。两个人,彼此付出爱,约定共撑一个家,共同抚育下一代,也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圆满与幸福。这份合同,容不得单方设定的格式条款,必须是两个人都真心同意的结果。它不附条件,不设期限,一经缔结,便是终身相许,解除起来代价极大。所以,法律才要用结婚、离婚这样庄重的程序提醒我们:签约要慎重,履约要用心。

我们还要和社会签约,和亲戚、邻居、同事、朋友,和远方的你。这是一份没有纸、没有字却处处都在的合同。条款只有一条:我的幸运,是你给的;我的今天,是你成全的;你的命运,也跟我有关。我们都在同一条船上,谁也离不开谁。这份合同,不用签字,不用公证,只需要两个字:诚信。

到老年,我们还要和自己签约。这份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都指向自身:走好最后一段旅程,问心无愧地抵达彼岸,并给这个世界留下点什么。这像一份遗嘱,又像一份赠与。

人生如约,也就难免有违约的时候。该尽的孝没有尽到,该陪的人没有陪够,该守的约定没能守到底。这时,法律给了我们一套救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可人生里更多的,是彼此的谅解与豁免。父母原谅了我们的疏远,朋友包容了我们的失约,爱人宽容了我们的粗心。这份谅解,与其说是债务的免除,不如说是合同在爱的名义下被重新解释了一遍。

因此,有三个支点非常重要:

一是对合同自由的信仰。合同自由,就是“做自己的主人”。只要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可以最大限度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去选择。可以屈从于外界,但内心不必强迫自己。这是民法的自愿原则,更是人之为人的底层逻辑,是我们一生奋斗的目标。

二是对合同正义的坚持。合同正义,是堂堂正正做人。主体地位要基本平等,权利义务要大体均衡,取之有道,予之有度。不仗着强势去压人,不借着地位去掠夺,也不卑躬屈膝去乞讨,不以人格尊严作给付。法律上讲公平原则,做人上就讲一个“正”字。

三是对合同承诺的信守。合同的生命,从来不在于签订的那一刻,而在于履行的每一个行动:如约。“法律不保护躺在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人生的每一份合同,都要靠我们主动去履行。别等时效届满,才追悔莫及;别等对方主张违约,才想起自己也有约在身。

人世间的合同,也并非都是一成不变的。情势会变,人心也会变,于是便有了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有人同行半生,最终只剩擦肩;有人萍水相逢,却能守望一生。缘分有长有短,合同有续有解,这都不是失败,只是客观情势发生了变更,只好各自变更,各自履行新的约定。

愿我们每个人,都是自己人生的最好当事人:自由地签约,公正地处事,诚信地履约,直到最后,履行完毕,问心无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