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解读

市司法局

2026年8月1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2026年8月22日沈铭权市长签署第283号政府令予以发布。

一、废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今年8月起施行。根据司法部有关工作部署,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及时开展法典涉及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同时,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外贸易法涉及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和2026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司法局在组织对现行有效规章的清理过程中发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等4件规章与上位法规定、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及我市实际不一致。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该4件规章予以废止。

二、废止的理由

(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自2010年7月10日起施行。废止理由主要为:一是管理主体已发生根本性调整,现行规章实施基础不复存在。2020年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已整合优化为宁波梅山综合保税区;2022年1月,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正式整合纳入新设立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再作为独立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运行,现行规章设定的管理主体与职责权限体系已完全失去组织实施载体。二是上位法规已作出统一制度安排,制度内容不相衔接。《浙江省开发区条例》已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规章制定时间较早,相关制度设计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不完全一致,且区域已纳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筹管理,无单独保留的制度价值。三是部分条款存在公平竞争合规风险,无修改完善空间。现行规章第十四条授权管委会自主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资金,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要求不符,且无法通过局部条款修正化解制度风险。综上,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建议废止。

(二)《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理由主要为:一是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存在不一致。二是渔山列岛已被列入军事临时管控区,相关岛屿的保护、建设以及开发利用等活动都不在地方政府的管辖范围内。三是根据《浙江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浙林保〔2020〕30号)规定,浙江省于2025年5月将“渔山列岛国家级生态特别保护区”和“花岙岛国家级海洋自然公园”整合优化为“浙江象山国家级海洋公园”。下一步,经国务院批复后,将启用新的名称、范围,并同步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综上,现行规章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建议废止。

(三)《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项目是市人民政府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内的废止项目。废止理由主要为:一是规章出台时间早,多处内容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二是现行规章调整范围单一,与当前全域红色资源系统保护等新时代工作任务不匹配,制度供给存在明显短板,单独修订无法补齐体系短板。三是《浙江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制度设计完整,可完全覆盖我市规章规定事项。综上,现行规章相关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且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建议废止。

(四)《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

《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若干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废止理由主要为:一是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存在抵触,其援引的部分立法依据已宣告废止。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专章形式对生态修复制度作出全面、细致规制,且《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正在推进,拟就海洋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等海洋污染防治事项设置专门条款,海洋生态治理修复各项监管事项已有完备法律法规作为实施依据。三是从行政管理实践来看,现行规章设定的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等制度未落地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亦未援引现行规章相关条款开展监管。综上,现行规章相关内容已经被上位法覆盖,且没有进一步修改的空间,建议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