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昊
2024年8月30日,张某、李某与某旅行社签订《线路定制协议》,约定每人参加3条线路的旅游项目,并分别向旅行社交纳旅游费用5000元。在未经张某、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旅行社擅自取消相关线路行程,最终未能成行。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旅行社因擅自终止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及相应利息(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
这一判决固然为消费者撑了腰,但若仅将目光停留在“退费”本身,便低估了案件背后的深层警示。在旅游市场从“规模扩张”转向“品质提升”的关键阶段,旅行社“任性”毁约,暴露的不仅是法律意识的缺失,更是诚信根基的动摇。
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是对“诚信”这一商业底线的践踏。旅游服务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体验属性,消费者支付团费,购买的不仅是交通、住宿等具体服务,更是对“美好旅程”的信任与期待。旅行社单方面毁约,不仅让消费者的行程泡汤,更摧毁了其对行业的信任。
旅游市场乱象频发,“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等问题屡禁不止,其根源往往在于部分从业者将“短期利益”置于“诚信经营”之上。他们或许认为,只要事后退费就能“摆平”纠纷,却忽视了每一次毁约都在透支行业的信用资产。
法院的判决敲打了旅行社,但真正的行业规范,不能靠“事后追责”来维系。作为旅游服务的核心提供者,旅行社必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将诚信内化为经营的核心逻辑。
摒弃侥幸心理,树立“契约即承诺”的意识。旅游合同不是一纸空文,而是对消费者的郑重承诺。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避免因盲目揽客、成本核算失误等原因导致违约;在合同履行中,若确需变更行程,必须与消费者充分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而非单方面“通知”。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将诚信纳入考核体系。比如,建立“履约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影响行程的因素提前排查;设立“诚信服务奖励基金”,对零投诉、高满意度的团队给予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