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案发当晚,其驾车接乘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平台订单被取消了。不久后他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其他原因猝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李某的订单已被取消,不符合《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规定,决定不予确认为职业伤害。审理该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则认为,“任务期间”不能机械理解为止于“订单结束”的那一秒,而应理解为与本次订单相关的全部必要行为终结之前。随后,李某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正式确认为职业伤害(7月22日《工人日报》)。
网约车行业,具有流动性、在途性特征,从接单确认、驱车赴约到接送乘客,构成完整连续的履职链条。司机接到平台派单、启动车辆驶向乘车点,此时服务行为已经启动,车辆行驶直接服务于订单任务。乘客单方面取消订单,本质是客运预约合同解除,仅仅改变供需双方交易关系,无法抹除司机已经开展履职行为的客观事实。不管事故发生在订单取消之前还是之后,伤害源于执行订单过程,二者存在清晰因果关系。倘若仅凭平台界面订单状态,直接否定职业伤害,明显割裂事实逻辑。
机械认定规则,暴露了新业态保障体系落地的现实短板。现行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置“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认定标准。部分单位将这一条文窄化为“订单有效存续时段”,把系统订单状态当作唯一标尺。这种数字化、机械化判定方式,忽视了现实场景的复杂性。一旦形成示范效应,容易催生规避责任的漏洞:乘客临时取消订单即可阻断保障,无数网约车、货运司机奔波路上的风险,随时可能处于保障真空。平台算法主导运营流程,网约车司机无法掌握乘客取消订单的时机,却承担规则僵化带来的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设立初衷,是为新就业群体出行风险兜底。网约车司机的工作状态依托订单驱动,途中各类意外防不胜防。保障机制设计,应当立足其实际履职行为,坚持“工作原因、工作过程”标准,而非唯系统数据论,只要与订单相关的必要履职行为,都应当纳入保障考量范围。
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必须同步跟上。数字化订单只是服务载体,不能成为界定权益的“一刀切”标尺。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认定与保障,应当穿透线上订单表象,回归伤害发生的客观事实。唯有秉持实质公平,打通保障堵点,不让突如其来的订单取消成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防火墙缺口”,才能让职业伤害保障真正守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