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5月26日《人民日报》)。
数据显示,我国超龄劳动者规模已超8700万人。随着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超龄劳动者总数还将持续增长。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被认为处于权益保障盲区,如今终于纳入法治“保护伞”。
超龄劳动者是“劳动大军”重要组成部分。按说,到法定退休年龄该享享福了,但不少老人“退而不休”,有的身体状况良好,有发挥“余热”意愿,有的是基于补贴家用等现实考虑。不管什么原因,超龄劳动者继续打拼的选择和精神值得尊重,《暂行规定》顺应了该趋势。
针对公众关心的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养老保险等关键问题,《暂行规定》逐一作出专门安排。比如,规定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不难看出,《暂行规定》针对公众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作出规定,还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这既是落实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更向超龄劳动者及其家人送上了“定心丸”。
任何劳动者只有觉得工作踏实可靠,才有安全感、幸福感,《暂行规定》提供的权益保障,正好让人更心安。可以说,这不仅是劳动者权益保障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我国老龄化社会进步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接下来,如何让“纸上保护伞”变成“现实保护伞”,值得关注。
对此,《暂行规定》分别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及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自分工及职责,为规定落地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过去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接受超龄劳动者,是因为用工成本较低。随着《暂行规定》出台实施,用人单位走向依法用工,用工成本一旦增加,可能放弃超龄劳动者,这会影响超龄劳动者就业。对此,既要增加就业岗位,也要加强对超龄劳动者的技能培训。近段时间以来,多地密集出台支持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文件。这样一来,超龄劳动者就会有更多就业机会。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就业的影响,还取决于整体就业形势。如果整体就业供需基本平衡、就业保持总体稳定,就无需忧虑。不久前,《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提出18条促进就业措施,将为整体就业稳定提供护航。
总之,超龄劳动者从“劳无法依”走向“劳有法依”是巨大进步,因为“法”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可靠“拐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