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签合同的人自己没签,二倍工资请求不支持

李睿清 任社 钟法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近日,宁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对于负有合同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专员,因其自身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未续签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小肖在宁波一公司担任办公室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合同到期后,小肖与公司均未提出续签,她则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直到一年后,因为不满意工资发放,小肖与公司发生争议。随后,她便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恶意调岗、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3333元。

然而庭审后,仲裁委却驳回了她的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力资源专员,就自身未续签合同主张二倍工资,是否应予以支持。”仲裁员表示,二倍工资制度的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签约义务,保护普通劳动者权益。但对于本身负有合同订立职责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其在自身合同签订问题上应尽到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审慎注意义务。

去年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这起案件中,小肖作为人力资源专员,对合同续订负有岗位责任和注意义务,但她却未采取任何续订措施,构成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但同时,仲裁员也指出,如果小肖能证明她曾主动提出续签而用人单位拒绝,则责任归于用人单位,二倍工资也应支付。

在此,仲裁员提醒,对于HR等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人员而言,既应履行好岗位职责,确保用工合规,也要管好自身合同签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定期核查员工合同签订情况,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