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开同行公司赔了6万! 没给竞业补偿也不能“任性”

李睿清 任社 钟法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能拿补偿金,这是不少劳动者的共识。但如果是在职期间,公司没给经济补偿,员工能否“另起炉灶”从事竞争业务?近日,宁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企业和劳动者都提了个醒。

2021年12月,郑某、高某入职我市某装饰公司,分别担任市场部经理、业务副总经理。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两人需遵守保密义务,且不得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入职后,他俩主要负责某地块的装修业务谈判签单,手握不少客户信息。

可入职才几个月,这两位高管就动起了“歪心思”。2022年3月,由高某母亲担任股东、郑某担任监事的新装饰公司成立了,经营范围和原公司几乎一模一样。

2022年4月,原公司刚给该地块的一个业主报完价,次月高某就办理了离职,郑某也不再到岗上班。后来查实,郑某在职期间,已经给新公司介绍了两个该地块的项目,还收取了好处费。

原公司一气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索赔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15万元。面对起诉,郑某和高某觉得自己占理:“公司从来没给过我们竞业限制补偿,凭啥要我们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只是潜在交易对象,其他公司很容易获取,也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交易机会的丧失是因为泄密,所以驳回了原公司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请求。

但对于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去年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职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法定附随义务,不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为前提。两人在职期间经营竞争公司并获利,违反了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原公司2万元,高某赔偿4万元,驳回了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职期间应恪守诚信原则,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为没拿到补偿就消失。用人单位也应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及时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