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博主带货 不能“闭着眼睛赚钱”

史洪举

近日,央视曝光“澳洲优思益”虚构海外产地、伪造品牌背景,所谓墨尔本工厂实为汽修厂,产品实为国内代工生产。4月1日,多名曾带货“优思益”的明星博主发布道歉声明。章小蕙通过“玫瑰是玫瑰”账号发布说明,将以“先行赔付”形式于订单核实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消费者作出退款处理。李若彤发布致歉声明称,凡是在李若彤直播间和橱窗购买的“优思益”产品,无论日期,无论是否开封,核实后将于当天即时全额退款(4月2日澎湃新闻)。

明星等公众人物拥有较多的粉丝、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号召力,正因此,商家或广告主看重其影响力,重金聘请其代言产品,或者在直播间带货,以提高产品的曝光率、知名度、销售量。但是,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来说,其推荐代言也好,直播带货也罢,不是单纯拿钱做广告或“卖产品”那么简单,可以闭着眼睛对相关产品不管不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此外,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明星代言和带货并非可以“闭着眼睛赚钱”的低门槛行为。既要遵守“未使用不得代言”原则,又要对所代言产品的资质、质量有基本了解,替消费者把好关,否则就可能“摊上事”,面临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如果带货违法产品参与度过深,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如曾经的“顶流网红”郭美美,就因参与销售的减肥糖中添加有禁用成分西布曲明,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已经发生的众多事实表明,公众人物代言、带货时必须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自身名誉和形象负责的态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把关职责,全面了解商家资质和产品质量,亲自体验使用,且有必要聘请或委派专业的法律团队、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团队审核把关。而非“见钱眼开”,为了眼前利益无所顾忌,随意代言,最终导致“翻车”,名誉钱财双双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