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方萍
郭女士是一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年6月7日,郭女士生育。2024年1月,公司要求郭女士调岗至外地子公司同一岗位或现公司其他岗位,郭女士以新岗位工作内容与专业不符且对其哺乳存在健康隐患、工作地点变更影响哺乳为由拒绝调岗。在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公司以郭女士“两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郭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郭女士赔偿金11.8万余元(3月31日中工网)。
这不仅是一纸判决,更是对职场女性权益保障的一次深刻诠释。当“调岗”这一企业管理行为遇上“哺乳期”这一特殊生理阶段,法律的天平必须坚定地向母婴权益倾斜,为女性在职场与育儿的双重角色中撑起保护伞。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限制其晋职或单方解除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强调,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且需在劳动时间内保障哺乳时间。这些条款并非空洞的条文,而是针对女性生理特殊性的刚性保护——哺乳期女性需要固定的哺乳空间、规律的哺乳时间,更需要避免因工作环境变更、劳动强度增加影响母婴健康。上述案件中,企业要求哺乳期员工调岗至外地或存在健康隐患的岗位,不仅违背了“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变更原则,更直接忽视了其对时间、空间的特殊需求,本质上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漠视。
企业“任性调岗”背后,是对法律边界的认知偏差。部分企业将“用工自主权”等同于“单方决定权”,试图以“经营需要”为借口,通过不合理调岗变相逼退哺乳期员工。然而,法律赋予企业的管理权并非绝对,必须以“合法、合理、必要”为前提。当调岗涉及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工作内容与专业不符、存在职业健康风险时,企业必须充分考量劳动者的客观情况,而非简单以“旷工”之名行“违法解约”之实。法院判决企业赔偿,正是对这种“管理任性”的纠偏。
这起案件折射职场女性权益保障的深层困境。尽管法律已构建起保护体系,但在现实中,仍有不少遭遇类似情形的女性因担心“维权成本高”“影响职业发展”而选择沉默。破解这一困境,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社会观念的转变。企业应摒弃“成本思维”,认识到保障女性权益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社会则需进一步完善育儿支持政策,从公共服务层面为职场女性减负,让“工作”与“育儿”不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