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伟 王颖
涉企行政执法作为政府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经营主体的活力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为新时代行政执法及其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宁波作为经济活跃、经营主体密集的开放型城市,始终坚持以法治环境保障发展环境,在健全规范涉企执法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实践。政策的生命在于执行,从宁波实际出发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可以从制度引领、机制创新、理念转变、监督强化四个维度,探索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的实践路径。
制度引领再提效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就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摆在突出位置。202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波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规定》(简称《规定》),紧扣“高效、精准、阳光、规范”四大导向,系统构建涉企行政检查全流程制度体系,标志着宁波在打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方面迈出坚实一步。
从政策促进层面看,《规定》的实施还可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深化:其一,强化制度设计的系统性。《规定》聚焦“行政检查”这一关键环节,未来应推动规范要求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企收费等执法全链条延伸,形成覆盖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闭环规范体系。其二,注重制度运行的实效性。健全以企业感受为核心的执法监督与评价反馈机制,畅通和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常态化收集企业诉求,动态优化执法方式,推动“纸面规定”转化为企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其三,增强制度创新的示范性。将“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分类分级监管”等特色做法持续制度化、标准化,努力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宁波经验”,为全国层面健全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提供实践参考。
机制创新再增实效
涉企执法涉及面广、环节多,单一部门执法易造成重复检查或监管空白,既增加企业负担,也影响执法效能,凸显了执法协同对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情况来看,宁波率先部署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统筹工作,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行政检查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推动简单检查事项“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显著提升了执法效率,减轻了企业迎检负担。
如何使“综合查一次”等执法协同创新机制发挥更大效能,仍需探索谋划。一是健全高层次的执法统筹协调机制。在市级层面依托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机构强化涉企执法协调职责,聚焦涉企执法场景统一制定年度联合检查计划,审定检查事项清单,协调解决跨领域执法争议。二是健全执法数据归集与成效评估机制。加强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定期评估“综合查一次”等机制的执行效果与企业反馈,为动态优化提供数据支撑。三是健全执法标准化与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查一次”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组织流程和结果运用,推动不同执法部门在检查内容、标准、文书等方面有效衔接,提升执法的一致性与公信力。四是强化执法协作与跨域协调机制。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异地执法的要求,完善跨区域执法案件管辖与协作程序,坚决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问题。
执法理念再优生态
传统涉企执法中“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容易造成政企关系紧张,增加企业制度性成本,影响营商环境优化。推动执法理念从“管理者”向“服务者”、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是优化执法生态的核心。宁波率先推行的“预约式”指导服务,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企业可主动预约执法人员上门开展合规指导与风险排查,实现“服务跑在执法前”,有效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升了执法的人文关怀与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推动执法理念落地生根、形成长效,应继续在更多领域推广“预约式”指导服务,编制发布高频违法风险提示清单,帮助企业健全内部合规体系,从源头上降低违法发生率。同时,健全完善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执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等清单制度,不断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推动执法标准全市统一,防止“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执法不公问题。执法理念的转变,最终要靠执法队伍能力与素养的支撑,需将法治素养与服务意识的提升纳入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体系,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监督强化再固根基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中央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的重要部署,是确保执法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明确了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的法治要求,对地方健全监督体系、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约束提出了新的工作方案。
宁波在宣贯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可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以推进。在技术赋能监督方面,严格执行“亮码检查”机制,执法人员必须亮证亮码,检查全程留痕、可追溯,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持续拓展“亮码检查”的覆盖范围与功能深度,推动执法行为数据与监督平台实时对接,逐步实现执法活动可查询、可追溯、可预警的智慧化监督模式。在强化结果运用方面,加快建立监督结果与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刚性机制,完善执法质量定期通报、突出问题约谈督办、过错案件倒查问责等制度,真正形成监督闭环。在推动社会参与方面,宁波已初步铺设覆盖全市重点行业、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观察点,并配套组建了特邀监督员队伍。未来可进一步丰富特邀监督员构成,积极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媒体等多方力量,拓展社会评议、公众听证等参与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