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凝
预付式消费以其便捷与优惠在健身、教培、美容等行业广泛应用。针对预付式消费门店“跑路”的情况,相关部门近年来已出台多项政策进行规制,消费者权益得到一定保障。但一种新情况日益频繁——原经营者将会员连同门店经营权一并转让。部分门店未告知消费者擅自转让、新经营者拒绝承接原服务义务、原经营者“甩锅”离场等乱象,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痛点(7月23日《法治日报》)。
从表面上看,部分门店将经营权和会员一并转让,确保了会员继续获得服务,会员权益有保障,似乎比经营者“跑路”好很多。但这种操作,往往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接手的新经营者的服务未必获得消费者认可,实际上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一般来说,消费者想退款终止会员合同,新经营者也不会答应。如此一来,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复杂的纠纷,原店主、新经营者都可能推卸责任。
部分门店之所以“转卖”会员,是在转让经营权时不想退还会员的预付款,而且还有可能将会员作为“资产”进行转让,从中获取更多收益。新经营者愿意接受原门店的会员,大概是因为这是转让条件之一,以及从中可获得一定利益,有固定顾客带动人气等。就是说,在这种“转卖”中,新老店主都是受益者,只有消费者是受害者。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亟须引起各方高度重视。
现实中,美容店、健身房、舞蹈工作室等门店,均存在偷偷“转卖”会员的现象,让消费者陷入“要么在新店消费、要么维权”的两难处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经营者停业或迁移服务场所应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退还预付款余额。但门店为了规避退还预付款余额,无视法律规定。因此,要依法追究原店主违约责任、法律责任。如果原店主玩“消失”、预付费涉及金额大,而新经营者又不配合处理,不妨将原店主视为“跑路”,以涉嫌诈骗追究其刑责。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违规转让门店的利器。
同时,还应该在门店经营权变更环节严格设防把关。首先,在经营权变更前要强化门店告知义务。即门店经营者必须将经营权变更逐一告知每个预付费消费者,告知方式和告知结果要统一规范,作为经营权变更的首要前提条件。其次,对未告知或未获得消费者同意就转让经营权的门店,应按违约、违法处理,增加其违约、违法成本。再者,有关部门若没有严把变更关致使消费者被门店偷偷“转卖”,应当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