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同学被打伤 法院判决有深意

刘天放

5月28日,湖南高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案例。中学生向老师举报同学带了电子设备,并从同学书包里翻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对此,老师奖励了他一瓶牛奶。随后,这名学生被举报对象打伤。家长把动手打人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和中学起诉到法院。但法院却不支持学校鼓励学生之间相互举报。

本案中,法院判决由打人者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举报者自行承担20%的责任。显然,法院基本没有支持学校鼓励举报。法院认为,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这么判决,绝非法院鼓励打人,而是纠正民事案件中的跑偏现象。国家当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但一定要厘清边界,鼓励同学间举报,“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国家鼓励的举报,对中小学生来说,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像霸凌、作弊、伤害等涉嫌犯罪行为。如果不属于上述这些,则不鼓励。

尽管学校鼓励学生间举报的初衷没有问题,却也必须谨防人性之恶释放。再好的人也有可能因规定不当而变坏。近年来,有些学校鼓励学生之间相互举报,却都遭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本次湖南高院的判决明确了一个原则:以司法力量向学校没有边界的举报说不,相关措施当休矣。

就未成年人来说,违反校规,“罪不达举报程度”,绝非“你死我活”的大是大非,否则,一旦“举报”变成“告密”横行起来,人人自危的局面就有可能形成,打着正义旗号损人利己的举报也就有可能出现。规避这些,并教育学生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才更有利于孩子们健康成长。

2025-05-30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216970.html 1 3 举报同学被打伤 法院判决有深意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