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假期立法 不宜政出多门

木须虫

近日,云南实行“痛经假”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即使一些地方通过行政法规规定了“痛经假”,当地仍有不少劳动者反映,这项规定“停留在纸面上”。除“痛经假”外,法律法规及一些地方还明确规定了探亲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实践中同样存在落地难的情况(11月21日《法治日报》)。

地方立法设立“痛经假”之类的权益性假期,的确不乏善意,但这些假期如何落实才是关键,如果始终“停留在纸面上”,还不如不写入法规。假期落实不了,可能与监督不力有关,但是如果诸多权益性假期都得不到落实,恐怕其立法本身的可行性就值得怀疑。

诚然,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但这不等于用人单位必须保障不同群体所有类型的权益性假期,否则,假期将是用人单位无条件和无尽的责任。倘若如此,这些假期的设计既缺少公平性,也缺少可执行性。

近些年,随着生育政策调整、老龄化问题得到重视、妇女权益受到关注等,地方对相关权益性法规的修订进入密集期,出现了名目不一的权益性假期,如婚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痛经假”、“奶爸假”等,而且标准不一,每种假期各地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差异。同时,各地在权益性假期立法上,几乎很少考虑增加假期对用人单位的成本影响,也未在政策上配套相应的减负与保障办法。

不难发现,有的权益性假期立法已然有“锯木头”趋势,因需而锯,厚薄自便。不断给假期增项扩容,既不严肃,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简单叠加反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律成本,导致立法与执行“两张皮”的矛盾更加突出,而有的假期一旦没法落实,沦为“权益画饼”,反而消解了立法的严肃性。

权益性假期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通盘考虑。首先,设立假期既关系劳动者权利,也关系用人单位利益,应当平衡;其次,不能简单做加法因事设假,还需注重提高休假质量与效率,增强可执行性;再次,设立权益性假期,应考虑普遍性与特殊性,提升休假权利保障的公平性。

正因此,权益性假期更宜由国家层面统一设计,以一部法规的形式明确,并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各种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方式以及成本分摊进行通盘统筹,从而保障假期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024-11-22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86078.html 1 3 权益性假期立法 不宜政出多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