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该用试用期“欺负”员工

毛 矛

试用期满,让员工申请延期转正?警惕二次约定试用期的套路陷阱,近日,高新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宁波市某数字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女士(化名)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万元(11月14日《宁波日报》)。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试用期可以使双方有一个相互了解、相互适应,以及再选择的机会。既然是试用,时间就不应该太长,次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一再延长试用,一人被反复试用,那还叫试用吗?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也有所规定,并且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了单位的用工秩序,同时,又使企业之间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可是,这样一个公正合理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时常被扭曲走样。

由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薪酬、福利待遇一般低于转正后,且解除劳动合同相对容易。因此,在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少滥用试用期、违法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本案中,张女士入职宁波市某数字科技公司,试用期3个月后,公司认为张女士还未达合格评分,需要提交延期转正申请。张女士遂按此操作,其试用期被延长3个月。可是,两个月后,张女士却接到《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感到不服,走上维权之路。显然,张女士被公司“欺负”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供需关系,不可能完全对等。企业处于强势地位,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让张女士提交延期转正申请,为了保住工作机会,张女士只得顺从延长试用期。其无可奈何的心情,可想而知。

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说过:“利他本来就是人生和经商的原点。”这就是说,办企业不仅仅为了自己赚钱谋利,最终还在于造福社会。所以,企业家应多一些人情味。在一个团队,即使只有一个人受到委屈,也可能会让更多员工伤心,毕竟企业的兴衰成败取决于人心向背。好的企业家尤其重视人文关怀,讲善良、守诚信,使员工有体面、有尊严、有更多的归属感,能以企业为家。企业招工,当然要择优录用,但应体现公平公正。

企业必须规范试用期制度,设置明确且合理的录用条件,把有关规章制度明明白白地讲清楚,让入职者知道试用期的法定期限和工资待遇、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及解除程序等,千万不可利用信息差“欺负”员工。当然,劳动者也不是随便可以“欺负”的,法律会为他们撑腰做主。

2024-11-20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85583.html 1 3 企业不该用试用期“欺负”员工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