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者要求受益者出具证明 并无不可

史洪举

8月19日下午,大连入海救人者柳忠鹏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寻找被救者的视频。柳忠鹏说,大连公安正在为他申报见义勇为奖,他需要被救者出具一份证明。其实一开始他也没有准备申报见义勇为奖,但是他现在需要得到这个称号,因为他了解到,这个称号以后会对他女儿上学和未来的工作有帮助。希望被救者看到后同他联系,或者联系大连沙河口区的郑警官(8月20日极目新闻)。

可以说,柳忠鹏申报见义勇为的理由说得很实诚。但也正是因为他的实诚,引起了一些人的质疑,认为他为了名利才去救人,有违救人初心。如此苛刻质疑见义勇为,显得毫无道理。任何时候,我们都应对舍己救人、大公无私的救人行为抱有宽宏之心,而非毫无缘由的猜疑苛责。

见义勇为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施救行为,救人者往往来不及预想面临的危险和后果,或者先行询问受益人是否有感恩之心,是否配合作证,这正是见义勇为值得褒扬和肯定的关键之处。要是救人者施救之前都先仔细考虑危险程度和救人后果,或者与受益者“谈判”收益,要求受益者向其出具证明再行施救的话,见义勇为也就失去了本色,成为一种“市侩”行为。

而且,褒扬见义勇为是现行的法律政策,是弘扬向善向上社会风气的应有之义。一般来说,只要人们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应获得相应的褒扬、奖励和抚慰。要是唯结果论或惟善心论,恐怕将导致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毕竟,危险事件随时发生,相关局面难以控制和预料,谁也无法保证一定会有完美结果。要是非得强求救人者无私奉献,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本就与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违背,是强人所难。现实中,只要有施救行为,哪怕结果不尽如人意,相关部门也会肯定见义勇为事迹并予以褒扬。退而言之,哪怕见义勇为者就是冲着奖励来的,只要其实施了善行,也应予以肯定。

即只有真真正正地褒扬见义勇为,而不苛求救人者的本心和救人结果,才是尊重见义勇为,才能让本就稀缺的善行义举发扬光大。那么,在见义勇为有相关优待政策的情况下,救人者事后要求受益者出具证明,没有任何可以苛责之处。因为,这是其本就应该获得的褒扬和奖励。

因此,受益者理当心存感恩,及时向救人者出具相关证明,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实,妥当认定见义勇为。且从人之常情角度出发,受益人积极配合作证是道德义务,是作为受益人的基本良知和道德要求。如果其拒不配合的话,显然属于忘恩负义的失德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和舆论声讨。

好人可以不要求有好报,但一定要让“好人有好报”。满足见义勇为者的正当合理诉求,就是给见义勇为者撑腰,就是鼓励更多人积极见义勇为。如果过于苛责和指摘见义勇为,只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

当然,相关部门也有必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帮助和指导,协助其搜集证据,或者依照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进而还原事实真相,及时认定见义勇为,推进形成善行义举不断涌现的良好社会风尚。

2024-08-22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70510.html 1 3 救人者要求受益者出具证明 并无不可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