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不能让人感慨“好人难当”

谢庆富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则民事判例引发热议。艾小姐与一男子深夜在KTV醉酒,朋友沈先生将二人送至其住处附近后驾车离开,艾小姐并未回家而是横躺在行车道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身亡。艾小姐亲属向肇事司机索赔后,又将友情帮助的沈先生和KTV告上法庭,网友纷纷表示“好人难当”。法院经过实地调查后,认定沈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不用承担责任(7月17日《法治日报》)。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邻居、熟人、朋友、同事等,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三个特点。好意同乘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如果一路顺风未发生意外,搭乘人只需向供乘人道声“谢谢”,双方你好我好;但一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则搭乘人或其亲属就极有可能将供乘人告上法庭索赔,让人感慨“好人难当”。

法治社会,不应该出现“好人难当”情形。事实上,我国法律保护无偿搭载他人的好人。《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依据该条文,供乘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供乘人无责任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供乘人负有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搭乘人受伤的(不论搭乘人是否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人可能会说,供乘人无偿搭载别人,出了事还要赔偿,这哪里是保护好人?其实法律这么规定,恰恰是为了保护好人。因为,无偿搭乘人受伤或死亡,只要供乘人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供乘人有责任,只要供乘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维护公序良俗,就是鼓励人们敢于做好人、放心做好事。但无偿搭载别人,并不意味着供乘人可以不顾别人的安全而危险驾驶。因为好意是好意,责任是责任,一码归一码。对供乘人而言,无偿搭载别人固然是做好事,但做好事要做到底,把搭乘人的生命健康放在心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谨慎驾驶,把搭乘人安全送到目的地。供乘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应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并做好充足应对“麻烦”的心理准备:搭乘人虽然是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但其依然享有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后的索赔权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自己免责的根据。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搭乘人让无过错供乘人承担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经常无偿搭乘朋友或同事车辆的人,应该考虑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尽量减少或避免伤害好意人的感情和利益。同时,无偿搭乘人也应知恩感恩,从保护供乘人和自己的角度出发,在乘车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此,好意同乘就不会让供乘人感慨“好人难当”。

2024-07-18 1 1 宁波日报 content_164627.html 1 3 好意同乘不能让人感慨“好人难当” /enpproperty-->